國際授權合約 - 程式評估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貴客戶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係代表他人、其他公司或其
他法律實體同意此等條款,則 貴客戶保證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該他人、該公司或該法律實體受此等條款拘束。若 貴客戶
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且
- 請立即將本「程式」傳回給提供本「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請與提供本「程式」
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
"IBM" 係指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或其子公司。
「授權手冊」係指內含某「程式」特定資訊之文件。本「程式」之「授權手冊」位於本「程式」某目錄之檔案內,以使用系統指令方式便
可找到,此外,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程式」。該「授權手冊」亦可能於 http://www.ibm.
com/software/sla/ 找到。
「程式」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包括:1) 機器可閱讀指令與資料;2) 元件;3) 聲/影部分(如圖像、文稿、錄
音、或照片等);4) 相關授權著作物;以及 5) 相關授權文件。
「貴客戶」係指單一個人或單一法律實體。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第二部分:各國專有條款以及「授權手冊」 ,為有關 貴客戶使用本「程式」的完整合約,且取
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及「授權手冊」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
1. 權利
授權條款
IBM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
IBM 就 貴客戶合法取得之本「程式」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
貴客戶 1) 僅得以試用或「先使用,後付款」為基礎,並以內部評估、測試或示範等目的而使用本「程式」,及 2) 製作及安裝
合理數目之本「程式」拷貝(包括備份)以支援此目的。本授權之條款適用於 貴客戶所製作之每一份拷貝。 貴客戶複製本「程式」
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程式」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
本「程式」可能包含一個停用裝置,以防止試用期滿後之使用。 貴客戶不得擅改此停用裝置或本「程式」。當本「程式」不能使用前
,貴客戶應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因不再能使用本「程式」而可能造成之資料滅失。
貴客戶應 1) 保存本「程式」所有拷貝的記錄 2)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採本端或遠端方式存取),
均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
試用期自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條款之日起生效,並於下列情況終止:1) 「授權手冊」中指定的期間屆滿或特定日期屆至時;或
2) 「程式」本身自動停用。於試用期間使用本「程式」毋需支付任何費用。除非 IBM 在「授權手冊」中指明 貴客戶可以保留本
「程式」, 貴客戶必須在試用期終止後十天內銷毀本「程式」及其所有「程式」拷貝。若 IBM 指明 貴客戶得保留本「程式」,
且 貴客戶亦選擇保留之,則本「程式」應受不同授權合約拘束,IBM 屆時將提供該不同授權合約予 貴客戶。此外,可能要另為計
費。
若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IBM 得終止對 貴客戶之授權。若 IBM 終止授權, 貴客戶需銷毀本「程式」之所有複
本。
2. 無保證
除法律規定不得排除的保證外,IBM 不附具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包含且不限於任何相關技術支援之未侵害他人權利之保證、或可
商用性及符合特定效用等之默示保證。
該項排除亦適用於任何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
非 IBM 之「程式」製造商、供應商或發行人可能提供其本身的保證事項。
除非 IBM 另行指定,否則 IBM 不提供任何技術支援。
3. 賠償限制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
(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
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此賠償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此賠償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
償責任上限。
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亦同:
1.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2. 附帶雜項支出、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或其他衍生之經濟損害;或
3. 利潤、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節餘等項之損失。
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則本排除或限制條款不適用之。
4. 一般條款
1.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2. 縱使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律效力。
3. 貴客戶不得匯出本「程式」。
4. 貴客戶同意 IBM 得於執行業務時儲存及使用 貴客戶之聯絡資訊,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此等資訊之處理
與使用應與雙方業務關係相關,並得將其提供予 IBM 之承包商、事業夥伴及受讓人,以便用於符合其共同企業活動之用途,包括
與 貴客戶進行聯絡(例如:做為處理訂單、促銷及市場調查之目的)。
5.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6. 貴我雙方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7.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IBM 亦概不負責,但以上
「賠償限制」一節所容許者(IBM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不在此限。
5.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
準據法
貴客戶與 IBM 雙方均同意以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目的所衍生或有關
於 貴客戶與 IBM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與義務;且無反對原則之適用。
與國際貨品銷售契約相關之聯合國慣例不適用於本合約。
管轄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
沒有適用的各國專有條款。
Z125-5543-03 (11/2003)
授權手冊
除 國際授權合約 - 程式評估 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IBM Rational Developer for System z Version 7.1
程式編號:5724-T07
評估期間
評估期自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日起算,於 2009-01-30 終止。
其他 IBM 程式之使用限制權
若 貴客戶係以本程式作為其他 IBM 程式(「主體程式」)一部分之方式獲得本程式,則主體程式應將本程式列為「其他
IBM 程式」, 貴客戶僅得於支援主體程式而收受本程式,且 貴客戶對本程式之使用權,應受主體式授權限制。若 貴客戶意欲取得
未受主體程式授權條款限制之另一份本程式授權,請洽詢 貴客戶之 IBM 銷售代表。
其他 IBM 程式
本程式係以多重產品套件提供授權,且包括隨本程式一併散布之其他產品(「其他 IBM 程式」)。依本合約, 貴客戶僅限於結
合 貴客戶之本程式授權使用而安裝及使用此等其他 IBM 程式。其他 IBM 程式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貴客戶不得轉讓或轉
售其他 IBM 程式。本程式之合約條款得取代或修訂其他 IBM 程式之授權條款。若有抵觸時,本程式條款較檢附於其他
IBM 程式之授權合約條款優先適用。 貴客戶之使用權到期或終止時, 貴客戶須停用、銷毀或立即歸還其他 IBM 程式之所有複本
予 貴客戶取得該其他 IBM 程式之他方;若 貴客戶欲加以下載,請聯絡 貴客戶取得該其他 IBM 程式之他方。若 貴客
戶欲逾越上文所列之限制規定用途授權使用其他 IBM 程式,請 貴客戶聯絡 IBM 銷售代表或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該方,
以取得適當授權。
下列為隨本程式一併授權之其他 IBM 程式:
IBM Rational Application Developer Version 7.0.0.3
排除元件
倘適用本授權合約之準據法國家/地區法令認定本段落之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則不適用。下列元件為「排除元件」,縱使於本
IBM 合約或其他任何 貴客戶可能與 IBM 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合約有任何條款:
(a) 此等「排除元件」之第三人供應商(「供應商」)提供元件,不附帶任何保證,且此等供應商不提供任何明示及默示之保證與擔
保,其中包括且不限於權利、無侵權行為或干擾之保證,以及可商用性與符合特殊目的之默示保證與擔保;
(b) 在任何情況下,凡與「排除元件」相關之任何直接、間接、附隨、特殊、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包括且不限於資料滅失、盈餘損
失、營利損失,供應商概不負責;且
(c) 凡因「排除元件」所致或與其相關或之任何主張,對於 貴客戶,IBM 與其供應商均不負責且不予以辯護、賠償或使
貴客戶免除法律責任。
縱使有此等排除條款,在德國及奧地利,IBM 對「排除元件」之保證與責任,僅由適用於德國與奧地利之 IBM 授權合約個別條
款所拘束。
就 IBM 所需提供予 貴客戶之相關於「排除元件」之通知或重要資訊,包括取得特定「排除元件」原始碼之說明,可見於檢附於
本程式之 NOTICES 檔案內。
貴客戶之「排除元件」使用行為,,受本合約之條款所拘束,而不受 NOTICES 檔中可能包含之任何條款所拘束。本合約所包含
之條款限由 IBM 提供,而非由任何其他方提供。未來之程式更新及修正套件可能包含額外之「排除元件」,若有該等額外「排除元
件」及相關通知與資訊,將列於另一份檢附於本程式更新或修正套件之 NOTICES 檔內。
下列為「排除元件」:
CDT 3.1
Lucene 1.4.3
LPEX 3.2.4
ICU4J 1.2
ICU4C 3.4
EMF 2.0.2
XSD 2.0.2
Apache Ant V1.5.4
Jakarta ORO V2.0.8
Quick V1.0.1
Xalan V2.5.2
HSQLDB V1.7.1
JTOPEN V4.4
BrowserLauncher V1.4b1
InfoZip Unzip stub file V5.40 & V5.42
Apache Woden milestone 7
Apache Commons XMLSchema V1.2
Apache Xerces 2.8
特定運作環境
如果本程式有檢附文件,則在程式所檢附文件(如 Readme 檔)或在 IBM 所公佈的其他資訊(如通知信函)中,可找到程
式規格及指定的作業環境資訊。
程式特別條款
基於本授權手冊之目的,「本程式」由上文在「程式名稱」下指定之 Rational Developer for
System z CD-ROM(或網路下載)各元件組成,惟依上文中在「獨立授權程式碼」下指定之個別條款而提供之任何第三人元件除外。本授
權手冊參照採用現行的 IBM 國際程式授權合約之條款。
原始碼:本程式之某些元件可能以原始碼形式提供。縱使本合約另有相反規定,本程式各項服務程式僅供本程式套件內所包括之此等元件
之未修改過之二進位版本之用,不可用於此等元件之原始碼,也不可用於 貴客戶所建立之此等元件之任何修改。每一位特定使用者均需
個別之授權,始得進行本端或遠端存取「程式」或「程式」之任何部分。本程式之完整元件及功能集僅得與使用本程式研發之應用程式一起
使用。本程式之若干部分得安裝於 S/390 或 z/OS 作業系統,並與符合下列情形之應用程式一起使用:(i) 使用本程式
而開發者,以及 (ii) 執行於 S/390 與 z/OS 作業系統者。
多重版本元件:其他 IBM 程式之媒體可能內含多重版本之其他 IBM 程式,如針對不同作業系統而設計之版本,以及轉換為不
同語言之版本。本程式之每一份「權利證明書」均授權 貴客戶使用單一版本之其他 IBM 程式。縱使其他 IBM 程式之媒體內
含多重版本之某元件,惟就同一份「權利證明書」, 貴客戶仍不得使用其他 IBM 程式元件之多重版本。
BMS PARSER 元件
貴客戶僅限於結合 貴客戶之本程式授權使用而安裝及使用「BMS Parser 元件」。「DB2 Parser 元件」不得
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IBM SWT HOST ACCESS BEANS 元件
貴客戶僅限於結合 貴客戶之本程式授權使用而安裝及使用 IBM SWT Host Access Beans 元件。
IBM SWT Host Access Beans 元件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Remote System Explorer 元件
本程式內含 Remote System Explorer (RSE) 元件。雖然 RSE 元件提供對數個遠端伺服器之存取
權,本程式僅支援 AIX 檔案系統、傳統 MVS 資料集與 z/OS UNIX System Services 階層式檔案
系統之存取。 貴客戶不得存取可能由 RSE 元件獨立支援之其他遠端作業系統。
D/N: L-JGAI-778P3X
P/N: L-JGAI-778P3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