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M 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貴客戶欲使用本「程式」前,請先詳讀本合約。當 貴客戶開始使用本「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接受本合約條款,IBM 於此時
始授權予 貴客戶。若 貴客戶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請即將未使用過的「程式」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並要求退
還已付款項。
美商國際商業機器公司或其子公司 (以下通稱 IBM)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
權讓售合約。
「程式」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程式」包括機器可閱讀指令、元件、資料、聲/影部分 (如圖像、文稿、錄音、或照片
等) 及相關授權文件。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第二部分:各國專有條款及「授權手冊」,為有關 貴客戶使用本「程式」的完整合約,且取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及「授權手冊」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
1. 授權
本「程式」之使用
IBM 就本「程式」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
貴客戶得 1) 在您所取得的授權範圍內使用本「程式」 2) 在授權使用的範圍內,複製及安裝拷貝。 貴客戶複製本「程式」
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程式」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
如本「程式」是昇級版程式,則 貴客戶在昇級前所用程式的授權即為終止。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均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
權利與義務之轉讓
依本「程式」之「權利證明書」規定, 貴客戶得交付「權利證明書」、本合約及所有文件予第三人,以轉讓本「程式」授權之權利義
務。當 貴客戶轉讓前述權利義務予第三人之後, 貴客戶使用本「程式」之授權即為終止。
2. 權利證明書
貴客戶應保留本「程式」之「權利證明書」,以證明其係經合法授權使用本程式。 貴客戶要求提供保固服務或申請經公布之程式昇級
優惠價格或其他促銷優惠時,應出示該權利證明書。
3. 費用及稅
IBM 訂定使用本「程式」的付費方式,並於「權利證明書」中指明。其費用乃根據所授權的使用範圍而定。若欲增加授權使用之範圍
, 貴客戶同意先行通知 IBM 或其轉銷商,並支付相關費用。IBM 不退還變更前 貴客戶所應付或已付之費用。
若政府對 IBM 依本合約所提供的「程式」收取稅捐 (不包括 IBM 的營利所得稅) 時, 貴客戶同意支付經 IBM 指
明之稅捐費用或提供得以免繳之證明文件。
4. 有限保證
IBM 保證當本「程式」在特定運作環境下,符合其規格, 但 IBM 不保證本「程式」絕不中斷或全無錯誤或 IBM 將更正
所有錯誤。 貴客戶應對使用本「程式」而獲得的成果負責。 本「程式」之保證期將於 IBM 停止提供「程式服務」時終止。「程
式服務」期間將載明於「授權手冊」。
在保證期間內,免費保證服務將對於程式未更改部分,以瑕疵補正「程式服務」之方式提供。「程式服務」至少於本「程式」上市後存續
一年, 因此保證服務之存續期間應視 貴客戶何時取得授權而定。於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後的第一年內,倘本「程式」之功能無
法符合其規格,而 IBM 無法藉由提供更正、限制、繞過等方法解決時, 貴客戶得將本「程式」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
銷商),並取回原付款項。 貴客戶須於「程式服務」終止前 (不論尚餘多少時間) 取得「程式」授權,方得擁有本節所述權利。
本條保證是 貴客戶的僅有保證且取代其他一切明示或默示之保證 (包括但不限於可售性及符合特定效用之保證)。
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默示之保證,上述除外條款則不適用,惟該默示之保證僅於保證期間內有效。
5. 賠償限制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
(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 (包括死亡)、物之毀損及
有形的個人財產 2) 其他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與美金壹拾萬元等值之當地貨幣或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二者間金額較高者。
IBM 對 貴客戶之任何附帶雜項支出、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或其他衍生之經濟損害(包括利潤損失及節餘損失)均不負賠償責任,即
使 IBM 或其轉銷商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亦同。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則該排除或限制無效。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IBM 對下列情形不負賠償責任:(1) 貴客戶資料之滅失或損害;(2) 第三人向 貴客戶請求之賠償。
倘「程式」係由其他開發者供應予 IBM, 則 IBM 與該開發者之賠償責任應合併計算,且適用本條之限制。
6. 其他條款
合約中不得有任何限制或拋棄消費者權益的條款。
當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時,IBM 亦得終止本授權。 終止時, 貴客戶對本「程式」之權利即行終止。
貴客戶同意遵守有關出口之各項法令與規章。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貴客戶或 IBM 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本合約受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的國家的法律管轄,惟下列地區除外 1) 在澳洲,本合約以進行本交易的州或地區之法律管轄
;2) 在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白俄羅斯、波士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捷克共和國、喬治亞、匈牙利、哈薩克、吉爾吉斯、馬其頓、
摩爾多瓦、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烏克蘭及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本合約受奧地利之法律管轄;3)
在英國,本合約所有的爭執將受英國法律管轄,且遵守英國法院的所有審判;4) 在加拿大,本合約受昂大略省之法律管轄;及 5)
在美國、波多黎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本合約受紐約州之法律管轄。
第二部份 - 各國專有條款
澳州:
有限保證 (第 4 節):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本節中所指明的保證,係 貴客戶在 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或其他法律下,所擁有的任何權利之外
的保證;且僅限於適當法律所允許的範圍。
賠償限制 (第 5 節):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如 IBM 違反 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中所默示之條款或保證,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商品的
修復或更換,或提供相等商品。如該條款或保證與銷售權、私有物或淨所有權、或商品為個人用、家庭用、或消費量有關,則本段落的任何
限制均不適用。
埃及:
賠償限制 (第 5 節):
本節中的第 1 段項目 2 由下列資料取代:
2) 至於其他實際直接損害,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貴客戶為求償「程式」所支付的費用。
法國:
賠償限制 (第 5 節):
本節中的第 1 段第 2 句由下列資料取代: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 (包括死亡)、物之毀損及有形的個人財產;
2) 其他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 a) 與美金壹拾萬元等值之當地貨幣或 b) 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め授權費用,二
者間金額較高者。
德國:
有限保證 (第 4 節):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程式」的最短保證期間為 6 個月。
倘「程式」不附「規格」發送,IBM 只保證「程式」資訊可正確說明「程式」,及「程式」可依「程式」資訊使用。 貴客戶必須
在退款保證期內,根據「程式」資訊檢查「程式」的可用性。
本節中的第 1 段第 1 句由下列資料取代:
IBM「程式」的保證,涵蓋正常使用下「程式」的功能,及該「程式」符合其規格。
賠償限制 (第 5 節):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保證聲明中指明的限制及排除條款,不適用於因 IBM 隱瞞或疏忽及明示之保證而造成的損害。
在項目 2 中,以「DEM 1.000.000」取代「美金壹拾萬元」。
在第 1 段項目 2 的最後加入下列句子:
本項目下 IBM 的賠償僅限於因一般疏忽而違反重要契約條款。
印度:
賠償限制 (第 5 節):
第 1 段項目 1 及項目 2 由下列資料取代:
1) 對人身傷害 (包括死亡) 及物之毀損的賠償,限於因 IBM 的疏忽而造成始予賠償; 2) 至於其他各種狀況,包含
因 IBM 未履行而造成的任何實際損害,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貴客戶為求償「程式」所支付的費用。
其他條款 (第 6 節):
本節中的第 4 段由下列資料取代:
由貴我之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提出訴訟,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未提起訴訟或其它法律行動,提出訴訟之一方便喪失此權利,而另一方
亦無賠償之義務。
愛爾蘭:
有限保證 (第 4 節):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除了這些條款所明確提出者,排除所有法令條款 (包含默示之條款),但不侵害 Sale of Goods Act 1893
或 Sale of Goods and Supply of Services Act 1980 所默示之前述所有保證之概括表
述。
賠償限制 (第 5 節):
本節中的第 1 段項目 1 及項目 2 由下列資料取代:
1) 因 IBM 之疏忽而造成之死亡或人身傷害或其他實際財務損失;及 2) 其他實際直接損害,惟不得超過愛爾蘭磅
75,000 或求償「程式」價格之 1.25 倍,二者間金額較高者。
在本節的最後加入下列段落:
IBM 的整個賠償責任及 貴客戶唯一的補償,惟有因契約或侵權行為、任何違約所造成的損害始成立。
義大利:
賠償限制 (第 5 節):
第 1 段的第 2 句由下列資料取代:
除非法令限制,IBM 對下列事項的賠償不超過:對人身傷害 (包括死亡)、物之毀損及有形的個人財產;2) 至於其他各種狀
況 (包含 IBM 未履行),而對 貴客戶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貴客戶為求償「程式」所支付的費
用。
紐西蘭:
有限保證 (第 4 節):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本節中所指明的保證,係 貴客戶在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或其他不可排除或限制的法律
下,所擁有的任何權利之外的保證。如 貴客戶係為了商業之目的 (如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中所定義) 而需要 IBM 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則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不適用。
賠償限制 (第 5 節):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如不是為了商業之目的 (如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中所定義) 而取得「程式」,則本節
中的限制由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所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
費用 (第 3 節):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銀行收費將由 貴客戶自行負擔,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所有銀行收費則由 IBM 負擔。
英國:
賠償限制 (第 5 節):
本節中的第 1 段項目 1 及項目 2 由下列資料取代:
1) 完全因 IBM 之疏忽而造成之死亡或人身傷害或其他實際財務損失;及 2) 其他實際直接損害,惟不得超過英磅
75,000 或求償「程式」價格之 1.25 倍,二者間金額較高者。
加入下列項目:
3) IBM 違反 Sale of Goods Act 1979 第 12 節,或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 1982 第二節中所默示之責任。
在本節的最後加入下列段落:
IBM 的整個賠償責任及 貴客戶唯一的補償,惟有因契約或侵權行為、任何違約所造成的損害始成立。
Z125-3301-10 (10/97)
授權手冊
除 IBM 國際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 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Remote Agent Controller (RAC)
程式編號:5724-B39
保證:1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1
程式服務期限:2003/12/31
Y2K Readiness: 2
條款說明:
保證:
本「程式」有退款保證。不管任何原因,若本「程式」無法滿足您的需求時,請即將本「程式」退回銷售予您之廠商 (IBM 或其轉
銷商),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
"1" 本「程式」有 30 天的試用期,30 天內如不滿意保證退回貨款。
"2" 本「程式」有 2 個月的試用期,2 個月內如不滿意保證退回貨款。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
"1" 本「程式」得儲存於主要機器及另一部機器中,唯不得於該兩部機器上同時使用。
"2" 未支付額外的授權費用前,您不得複製或使用本「程式」於其他電腦上。
程式服務期限:
本「程式」享有保固服務,且程式服務期間到以上所列日期為止。
Year 2000 Readiness:
"1" 本「程式」與日期無關,故為 Year 2000 ready。
"2" 依照與本「程式」相關的文件使用本「程式」時,若與本 IBM 程式一起使用的所有產品 (例如,硬體、軟體及韌體)
均能與本 IBM 程式正確地交換準確的日期資料時,本 IBM 程式可正確地處理、提供及 (或) 收受跨二十一世紀的日期資
料。
特定運作環境
「程式規格」與「特定運作環境」之資訊可能在隨本「程式」提供之「安裝/使用者手冊」中提及。
D/N: 5724B39
P/N: L-TATN-555JE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