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程序许可协议
第一部分 -- 通用条款
在使用本程序前,请先仔细阅读本协议。仅当您首先接受本协议的条款,IBM 才许可您使用本程序。使用本程序即表明您同意这些条
款。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之条款,应迅速将未使用的程序返回给 IBM 或其经销商,并获得全额退款。
本程序属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一 (以下通称 IBM) 或 IBM 的供应商所有,受著作权保护。本程序系特许使用,
而非出售。
术语“程序”指原程序及其所有完整的或部分的拷贝。程序的组成包括机器可读指令、组件、数据、视听内容 (如图像、文本、录音或
照片),以及相关的特许材料。
本协议包括第一部分 -- 通用条款和第二部分 -- 所在国专用条款。本协议是有关程序使用的完整的协议,协议内容也将替换您
与 IBM 之间曾有过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第二部分的条款和许可证信息可能替代或修改第一部分的相应内容。
1. 许可证
本程序的使用
IBM 授予您使用本程序的非独占的许可。
您可 1) 在已获得的授权范围内使用本程序并 2) 制作和安装一定数量的拷贝以支持授权的使用级别,前提是必须在本程序的每
一完整拷贝或部分拷贝中复制著作权声明或任何其它所有权说明。
如果您是通过程序升级而获得本程序的,则终止对升级前的本程序的使用授权。
您须保证所有使用本程序的人都遵守本协议中的全部条款。
您不可以 1) 使用、复制、修改或分发本程序,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2) 反汇编、反编译、或以其他方法翻译本程序,但法律规
定不得以契约限制者,不在此限;3) 分许可、出借或出租本程序。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您可以按照本程序所有权证明的规定,将本程序之使用许可证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另一方,同时必须将所有权证明、本程序拷贝及
其所有文档也转让给该方。至此,对您使用本程序的授权宣告终止。
2. 所有权证明
本程序的所有权证明是您被授权使用本程序的凭证,也是您获得保修服务、未来升级程序价格 (如曾声明) 和潜在的特殊机会或促销
机会的资格证明。
3. 费用和税务
IBM 规定本程序的使用是收费性的,并在所有权证明中规定了这一条。费用的计算是以程序使用范围为基础的。若您希望增加程序的
使用范围,则应通知 IBM 或其经销商并相应付费。IBM 对应付或已付款不退款,不提供信用。
对于 IBM 在此协议下提供的程序,如有政府征收的税款或其它费用 (不包括基于 IBM 净收入的部分),您须同意支付
IBM 所指定的费用,或提供免征税款的文件。
4. 有限保证
对于本程序,IBM 保证其在指定操作环境中符合指标要求。IBM 不保证本程序不中断或无差错运作或纠正所有的程序缺陷。您须
对使用程序的结果负责。当本程序的程序服务不再被提供时,本程序的保证期即告终止。本许可证信息中指明了程序服务的期限。
在保修期内,保修服务将以针对故障的程序服务形式对未经修改的程序免费提供。程序服务将在本程序全面上市后至少一年内有效。因此
,保修服务的期限取决于您何时获得许可证。如果在您获得使用许可证第一年内,本程序未能发挥保证的功效,并且 IBM 也不能通过
改错、限定或采取其他方式等措施纠正其问题,可以将它退回提供该程序的 IBM 或其分销商,并获得全额退款。要使 IBM 上述
选择可行,您必须在程序服务有效时 (不管余下的有效期多长) 获取该程序。
上述保证为您专用并取代所有其它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条件,包括 (但不限于) 适销性和适用于某特定用途的默示保证或条件。
上述保证给您特定的合法权利;但您可能还拥有其他权利,这随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而定。某些国家或地区不允许对默示或明示保证有排
除或限制,因此上述排除或限制可能对您并不适用;在此情况下,这类保证仅在保修期内有效。逾期则不再有任何保证。
5. 责任限制
由于 IBM 一方违约或其他责任,会出现您有权要求 IBM 赔偿损失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无论您以何种基础要求 IBM
弥补损失,对于任何指控 (包括根本违约、疏忽、错误陈述或其他合约或侵权方面的索赔),IBM 的责任仅限于 1) 人身伤害
(包括死亡),不动产和个人有形财产的损失,2) 任何因为程序造成的实际发生之直接损失,数额达拾万美元 (或等值的您当地货
币) 或导致索赔的本程序费用,以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
IBM 不对任何特别的、附带的或间接的损失或后果性的经济损失 (包括利润和储蓄金的损失) 负任何法律责任,即使 IBM
或其经销商已被告知此类损失赔偿的可能性,也是如此。某些国家或地区不允许对附带的或后果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任何的排除或限制,因
此上述排除或限制可能对您并不适用。
对于 1) 您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失,或 2) 您基于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而提出的索赔要求,IBM 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责任限制也适用于任何为 IBM 提供程序的开发者。这是 IBM 与其供应商共同负责的最大限额。
6. 通则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都不影响客户的不能由合同放弃或限制的一切法定权利。
如果您未能遵守本协议之条款,IBM 有权终止您的使用许可。如果 IBM 采取这一措施,您使用本程序的授权也相应终止。
您同意遵守所有有关的出口法律和法规。
无论是您还是 IBM,均不得在诉因发生两年后提起诉讼;除非当地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契约限制者,不在此限。
无论是您还是 IBM 都不对由于因不能控制的原因而无法履行的义务负责。
本协议受您获得本程序时的所在国法律管辖,但有以下例外 1) 在澳大利亚,由执行交易时所在的州或区的法律管辖此协议;2)
在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吉尔
吉斯、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FYROM)、摩尔多瓦、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乌克兰和南
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由奥地利的法律管辖本协议;3) 在联合王国,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受英国法律的管辖,并且应服从英国法院的
排他性管辖;4) 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管辖本协议;以及 5) 在美国、波多黎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纽约州的法律管辖本协
议。
第二部分 -- 所在国专用条款
澳大利亚:
有限保证 (第 4 部分):
以下段落加至本部分:
本部分指定的保证是对您依据 1974 年 Trade Practices Act 或其它立法,您可能拥有的一切权利的补充
,但仅限于相应立法所许可的范围。
责任限制 (第 5 部分):
以下段落加至本部分:
不论 IBM 违反 1974 年 Trade Practices Act 的何种默示条件或保证,IBM 的责任仅限于商品
的维修或更换,或提供同等商品。只要该条件和保证与销售权、平静占有权或无瑕疵所有权有关,或者该商品是为了个人或家庭使用或消费
而正常获得的,则本段中所有限制均不适用。
埃及:
责任限制 (第 5 部分):
以下内容将替代本部分第一段的第 2 项:
对于任何其它的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IBM 的责任仅限于您为因其提出索赔的机器所支付的总金额。
法国:
责任限制 (第 5 部分):
以下内容替换本部分第一段的第二句:
在此情形,不论您有权以何基础向 IBM 提出损失赔偿,IBM 的责任仅限于 1) 对人身伤害 (包括死亡) 的损失赔偿和
对于不动产和有形个人财产的损失赔偿;以及 2) 任何其他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赔偿,达 a) U.S.$100,000 (或等
值的当地货币) 或 b) 据此索赔的机器费用,以两者中之较高者为准。
德国:
有限保证 (第 4 部分):
以下段落加至本部分:
程序的最短保修期为六个月。
如果程序在交付时未附带说明书,我们仅保证程序信息正确地描述该程序并且该程序可根据程序信息使用。您必须在“退款保证”期内按
照程序信息检查其可用性。
以下内容替换本部分第一段的第一句:
IBM 程序的保证书涵盖了其正常使用的功能以及程序与其说明书的一致性。
责任限制 (第 5 部分):
以下段落加至本部分:
本协议中规定的限制和排除不适用于因 IBM 的欺诈或严重疏忽,以及明示保证而引起的损失赔偿。
在第 2 项中,用“DEM 1.000.000”替换“U.S.$100,000”。
下句加至第一段的第二项末:
据此条款,在一般疏忽情形,IBM 的责任仅限于因违背合同基本条款而导致的损失赔偿。
印度:
责任限制 (第 5 部分):
以下内容替换第一段的第 1 项和第 2 项:
1) 人身伤害 (包括死亡) 或对不动产或有形个人财产的损失赔偿将仅限于由 IBM 的疏忽所引起的部分;以及 2) 对于
在任何情形下,按照 (或以任何方式) 与本协议主题有关的 IBM 的失职所造成的任何其他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IBM 的责任
仅限于您为因其提出索赔的本专用程序所付之费用。
通则 (第 6 部分):
以下内容替换此部分的第四段:
如果在诉因发生的两年内,任何一方未就其对另一方可能拥有的索赔提起诉讼,那么该有关方对此索赔拥有的起诉权将被取消,而另一方
则被免除对此索赔应承担之义务。
爱尔兰:
有限保证 (第 4 部分):
以下段落加至本部分:
除这些条款和条件的明确规定外,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规定的情况下,特此排除所有法定条件,包括所有的默示保证,以及由
1893 年 Sale of Goods Act 或 1980 年 Sale of Goods and Supply of
Services Act 所有默示保证。
责任限制 (第 5 部分):
以下内容替换本部分第一段的第 1 项和第 2 项:
死亡或人身伤害或仅由 IBM 疏忽引起的您的不动产的实际损失;2) 任何其他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总额,与本程序有关的
75,000 爱尔兰镑或作为索赔主题或引起索赔的本程序费用的 125%,以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
以下段落加至本部分末:
由于任何违约而导致的 IBM 的全部责任和对您的唯一救济,无论是以合同方式还是以侵权诉讼方式,均仅限于损害赔偿。
意大利:
责任限制 (第 5 部分):
以下内容替换第一段的第二段:
每遇此种情形,除非另有强制性法律规定,IBM 均不对因其疏忽所引起的人身伤害(包括死亡) 或对不动产或有形个人财产的损失
负责;以及 2) 对于在任何情形下,按照 (或以任何方式) 与本协议主题有关的 IBM 的失职所造成的任何其他实际发生的损
失赔偿,IBM 的责任仅限于您为因其提出索赔的本程序所付总额。
新西兰:
有限保证 (第 4 部分):
以下段落加至本部分:
本部分指定的保证是对您依据 1993 年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或其它立法,您可能拥有某些不可
排除或限制的权利的补充。如果您获取商品和服务的目的是 1993 年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所定义
的商业性用途,那么对于 IBM 提供的任何商品和服务,该法案将不适用。
责任限制 (第 5 部分):
以下段落加至本部分:
只要获取程序的目的不是 1993 年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中所定义的商业性用途,就以该法案中
的限制作为本部分中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费用 (第 3 部分):
以下段落加至本部分: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都由您支付,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银行费用都由 IBM 支付。
联合王国:
责任限制 (第 5 部分):
以下内容替换本部分第一段的第 1 项和第 2 项:
1) 死亡或人身伤害或仅由 IBM 疏忽引起的您的不动产的实际损失;2) 任何其他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总额达与本程序有关
的 75,000 英镑或作为索赔主题或引起索赔的本程序费用的 125%,以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
添加以下内容:
3) 由 1979 年 Sale of Goods Act 的第 12 部分或 1982 年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 的第 2 部分默示的 IBM 的违约。
以下段落加至本部分末:
由于任何违约而导致的 IBM 的全部责任和对您的唯一救济,无论是以合同方式还是以侵权诉讼方式,均仅限于损害赔偿。
Z125-3301-10 (10/97)
许可证信息
除 国际程序许可协议 中的条款和条件外,下列各程序按照下述条款和条件被特许使用。
程序名称: Remote Agent Controller (RAC)
程序编号: 5724-B39
担保: 1
家用/便携式计算机的使用授权: 1
程序服务终止日期: 2003/12/31
面向 2000 年: 2
条款解释:
担保书:
本程序有退款保证。如果因为任何原因,您对本程序不满意,您可以将它退回向
您出售本程序的 IBM 或其经销商,以获得全额退款。
"1" 指本程序具有为期 30 天的退款保证。
"2" 指本程序具有为期两个月的退款保证。
家用/便携式计算机的使用授权:
"1" 指本程序可以保存在主机和其它机器上,其前提是本程序不得同时在两台机器
上运行。
"2" 指如未交付附加许可证费用,不得在其它机器上复制和使用本程序。
程序服务终止日期:
本程序是可保修的,程序服务在上述指定终止日期前一直有效。
面向 2000 年:
"1" 指本程序没有日期限制,因此是面向 2000 年的。
"2" 指本 IBM 程序当按照有关文档的规定使用时,将会正确地在二十世纪和二十
一世纪之间处理、提供和/或接收与日期有关的数据;其前提是,与本 IBM 程序一
起使用的所有产品 (例如,硬件、软件和固件) 能适当地与之交换与日期有关的正
确数据。
指定操作环境
有关本程序说明和指定操作环境信息,可以在随本程序提供的“安装/用户指南”
中找到。
D/N: 5724B39
P/N: L-TATN-555JE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