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子1”和“因子2”的类型和长度不同;忽略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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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 . . . : “因子1”项(位置12 - 25)与“因子2”项(位 置36 - 49)的类型不同,或“因子1”项与“因子2”项的长度不同;忽略该规 范。
恢复. . . . . : 在“因子1”和“因子2”中定义字段,使它们有 相同的类型(同为数字、字符、图形或UCS-2)和相同的长度。重新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