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重新評量

重新評量可讓機構對當事人或當事人群組重新執行評量,以識別現行需求,並在一段時間內監視其進度。例如,機構可以重新評量當事人,以便透過各種因素測量該當事人在達到自給自足方面的進度,而這些因素先前已在起始評量中標示為優先順序。

如果重新評量是評量當事人群組,亦即,問題是對整個群組發出的,則只能重新評量屬於原始評量的當事人。比方說,如果在進行原始評量時評量了三個當事人,則只能重新評量這三個當事人。如果重新評量是個別評量當事人,則可在重新評量中評量起始評量中未評量的當事人。

重新評量期間,社會工作者可以選擇透過原始評量期間所評量的所有因素,或只透過因素子集來重新評量當事人或當事人群組。比方說,如果透過物質濫用、社會支援及家庭暴力等因素執行原始評量,則社會工作者可能決定只透過物質濫用及家庭暴力因素,來重新評量當事人,因為當事人在起始評量第一次執行時已對社會支援因素達到足夠的分數。

如果優先順序因素適用於評量,則在執行重新評量時,可以從重新評量結果中選取新的優先順序因素。比方說,如果重新評量結果顯示當事人在先前原始評量執行時已標示為優先順序的因素中達到了自給自足,則社會工作者可以決定在重新評量時集中處理新的優先順序因素,亦即,用戶端在重新評量時達到最低分數的因素。

如果評量已配置為允許重新評量期間進行角色變更,則在起始重新評量時,社會工作者可以在必要時更新當事人在評量時所扮演的角色。比方說,如果在第一次執行 CSN 評量時,將主要照顧者的角色指派給 James Smith,並將次要照顧者的角色指派給 Linda Smith,但在評量之後,Linda Smith 變成「主要照顧者」,則社會工作者可以基於重新評量目的,變更滿足主要照顧者角色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