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证据共享

在使用证据代理程序的“管理应用程序”中,提供了用于共享证据的配置选项。 可在人员/潜在人员、申请案例与综合案例之间配置证据共享。

为了共享证据,案例工作人员必须针对共享启用每种证据类型,因为证据代理程序将仅共享已针对共享启用的证据类型的证据更改。 如果已针对共享启用证据类型,那么下一步骤是定义源(需要从中共享证据的位置)以及目标(需要将证据共享到的位置)。

配置证据代理程序时,应该考虑以下事项:

注: 为了让系统正常工作,必须将人员选项卡外部配置的人员和潜在人员证据配置为将任何更改共享回到人员选项卡。
例如,组织可能具有为某个人员维护标识证据的“儿童福利”案例以及也为同一人员维护标识证据的“收入帮助”案例。 如果没有在这两种案例类型之间配置共享,那么将证据共享回到个人人员选项卡很重要,因为这会确保可集中查看所有人员/潜在人员证据。

对于在案例类型之间配置证据共享,存在以下三个流程:完全相同证据、不完全相同证据以及不完全相同证据映射。 对于所有这三个流程,必须选择源和目标。证据代理程序会将共享的证据从源广播到目标。

对使用“通用访问”的组织建议的证据代理程序配置:

从源“人员/潜在人员”共享到目标“申请案例”

现有的已注册人员在线申请计划。管理此申请案例的案例工作人员可能希望了解该人员的现有信息,并且可更新在该人员的申请案例上接收到的信息。注:当从人员/潜在人员共享证据时,不应该设置“自动接受”和“自动激活”选项。这很重要,因为正在从人员/潜在人员共享的证据可能过时,例如,他们可能已注册相当一段时间,来自一些已关闭的任何津贴/案例。如果没有设置这些选项,那么这会确保处理申请案例的工作者可将这些详细信息看作入局证据的一部分。此时,他们可决定是否需要根据我们已对客户了解的一些信息来更新申请案例上的证据,接受尚未在申请案例上捕获的任何额外证据,或由于在申请案例上接收的证据较新而忽略来自其人员/潜在人员记录的证据。

从源“申请案例”共享到目标“人员/潜在人员”

一旦申请完成,就会批准计划。 可能已在申请上接收到有关该人员的新信息,应该将该信息共享到其人员记录。

从源“申请案例”共享到目标“在审案例”(综合案例或产品交付)

当批准申请案例时,证据代理程序是用来从该申请案例复制此证据的机制。 因此,从申请共享到在审案例的配置还应该包括“自动接受”以及“自动激活”以便于进行直通处理。 此配置确保案例工作人员不必再次在综合案例上复审并应用对证据的更改,从而便于进行直通处理。

从源“在审案例”共享到目标“申请案例”

某个人员具有一个现有的在审案例,并对津贴进行新的申请。 管理该申请的受理工作者将有兴趣接收系统上有关该申请人的现有信息,因为该信息可能影响其新的申请。

从源“在审案例”共享到目标“人员/潜在人员”

人员记录保留所有个人证据更改并且最新,这很重要。因此,应该从在审案例启用共享。 这会确保将任何对证据的更新共享到人员记录,在此情况下,系统处理依赖该数据。

从源“人员”共享到目标“在审案例”

应该将捕获的有关某个人员的任何证据共享到在审案例,以确保可能影响资格和授权的信息最新。 至少,这会向在审案例的负责人提供有关某个案例成员的已在任何其他位置更新的信息。 如果配置为执行此类操作,那么他们可接受或驳回更改。

为了解建议的配置将如何工作,请参阅附录 A。有关配置证据代理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阅《Cúram 证据代理程序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