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貴客戶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係代表他人、其他公司或其
他法律實體同意此等條款,則 貴客戶保證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該他人、該公司或該法律實體受此等條款拘束。若 貴客戶
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且
- 將本「程式」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請與提供本「程
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
"IBM" 係指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或其子公司。
「授權手冊」係指內含某「程式」特定資訊之文件。本「程式」之「授權手冊」可於 http://www.ibm.
com/software/sla/ 網站取得。本「授權手冊」亦可能位於本「程式」某目錄之檔案內,以使用系統指令方式便可找到,此外,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
「程式」。
「程式」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包括:1) 機器可閱讀指令與資料;2) 元件;3) 聲/影部分(如圖像、文稿、錄
音、或照片等);4) 相關授權著作物;以及 5) 相關授權文件。
貴客戶應保留「程式」之「權利證明書」,以證明其係經合法授權使用「程式」特定層級。該層級係依處理器或使用者之數目認定
之。 貴客戶若要求提供程式昇級優惠價格或其他促銷優惠時,應出示該「權利證明書」。若 IBM 未提供「權利證明書」予 貴客戶,
則 IBM 得接受提供「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指 IBM 或其轉銷商)所提供之原有已付款銷貨收據或其他銷貨紀錄,惟
該收據或紀錄需指明「程式」名稱與所得使用層級。
「貴客戶」係指單一個人或單一法律實體。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第二部分:各國專有條款、「授權手冊」以及「權利證明書」 ,為有關 貴客戶使用本「程式」的
完整合約,且取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及「授權手冊」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
若本合約之條款與「IBM 國際 Passport Advantage 合約」有牴觸,則依後者合約條款之規定。
1. 權利
授權條款
IBM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
IBM 就 貴客戶合法取得之本「程式」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
貴客戶得 1) 依「權利證明書」所載使用層級使用本「程式」,及 2) 製作及安裝多份複本(包括備份),以支援該使用目的。
本授權之條款適用於 貴客戶所製作之每一份拷貝。 貴客戶複製本「程式」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
「程式」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
如本「程式」是昇級版程式,則 貴客戶於安裝該昇級版後不得再使用昇級前之「程式」,亦不得將昇級前之「程式」轉讓予他人使
用。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藉由本地或遠端存取),均業經 貴客戶授權,並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
若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IBM 得終止對 貴客戶之授權。若 IBM 終止授權, 貴客戶需銷毀本「程式」之所有複本
與其「權利證明書」。
退款保證
若 貴客戶因故不滿意本「程式」,且 貴客戶為原始被授權人,則 貴客戶得索回原已付款項,惟 貴客戶需於發票日三十天
內將本「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退還提供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 貴客戶得與提供本「程
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原付款項。
程式轉讓
只有在第三人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貴客戶始得轉讓本「程式」及授權之相關權利義務。 貴客戶轉讓本「程式」之同時,亦應交付
一份本合約之拷貝,包括本「程式」之「權利證明書」。轉讓後, 貴客戶即不得繼續使用本「程式」。
2. 費用
「程式」授權應付金額係一次收足之費用。
一次收足之費用係基以「權利證明書」所載明之可使用層級而定。
IBM 將不退還 貴客戶之應付或已付費用,但本合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若 貴客戶欲增加使用層級,請通知 IBM 或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並支付相關費用。若政府針對本「程式」收取稅捐(不包
括 IBM 之營利所得稅), 貴客戶同意支付指定之稅捐費用或提供免繳證明文件。自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日起所生個人財產
稅,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3. 無保證聲明
除法律規定不得排除的保證外,IBM 不附具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包含且不限於任何相關技術支援之未侵害他人權利之保證、或可
商用性及符合特定效用等之默示保證。
該項排除亦適用於任何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
非 IBM 之「程式」製造商、供應商或發行人可能提供其本身的保證事項。
除非 IBM 另行指定,否則 IBM 不提供任何技術支援。
4. 賠償限制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
(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
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此賠償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
此賠償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償責任上限。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
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亦同:
1.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2. 附帶雜項支出、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或其他衍生之經濟損害;或
3. 利潤、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節餘等項之損失。
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則本排除或限制條款不適用之。
5. 一般條款
1.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2. 縱使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律效力。
3. 貴客戶同意遵守所有進出口相關法令規章。
4. 貴客戶同意 IBM 得於執行業務時儲存及使用 貴客戶之聯絡資訊,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
5. 此等資訊之處理與使用應與雙方業務關係相關,並得將其提供予 IBM 之承包商、事業夥伴及受讓人,以便用於符合其共同企
業活動之用途,包括與 貴客戶進行聯絡(例如:做為處理訂單、促銷及市場調查之目的)。
6.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貴
我雙方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7.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IBM 亦概不負責,但以上
「賠償限制」一節所容許者(IBM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不在此限。
6.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
準據法
貴客戶與 IBM 雙方均同意以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目的所衍生或有關
於 貴客戶與 IBM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與義務;且無反對原則之適用。
與國際貨品銷售契約相關之聯合國慣例不適用於本合約。
管轄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
沒有適用的各國專有條款。
Z125-5589-03 (11/2003)
授權手冊
除 國際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 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IBM UnifiedPOS for Linux Version 1.9.2
程式編號:5639-N01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未支付額外的授權費用前, 貴客戶不得複製或使用本「程式」於其他電腦上。
其他 IBM 程式之使用限制權
若 貴客戶係以本程式作為其他 IBM 程式(「主體程式」)一部分之方式獲得本程式,則主體程式應將本程式列為「其他
IBM 程式」, 貴客戶僅得於支援主體程式而收受本程式,且 貴客戶對本程式之使用權,應受主體式授權限制。若 貴客戶意欲取得
未受主體程式授權條款限制之另一份本程式授權,請洽詢 貴客戶之 IBM 銷售代表。
排除元件
倘適用本授權合約之準據法國家/地區法令認定本段落之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則不適用。下列元件為「排除元件」,縱使於本
IBM 合約或其他任何 貴客戶可能與 IBM 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合約有任何條款:
(a) 此等「排除元件」之第三人供應商(「供應商」)提供元件,不附帶任何保證,且此等供應商不提供任何明示及默示之保證與擔
保,其中包括且不限於權利、無侵權行為或干擾之保證,以及可商用性與符合特殊目的之默示保證與擔保;
(b) 在任何情況下,凡與「排除元件」相關之任何直接、間接、附隨、特殊、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包括且不限於資料滅失、盈餘損
失、營利損失,供應商概不負責;且
(c) 凡因「排除元件」所致或與其相關或之任何主張,對於 貴客戶,IBM 與其供應商均不負責且不予以辯護、賠償或使
貴客戶免除法律責任。
縱使有此等排除條款,在德國及奧地利,IBM 對「排除元件」之保證與責任,僅由適用於德國與奧地利之 IBM 授權合約個別條
款所拘束。
就 IBM 所需提供予 貴客戶之相關於「排除元件」之通知或重要資訊,包括取得特定「排除元件」原始碼之說明,可見於檢附於
本程式之 NOTICES 檔案內。
貴客戶之「排除元件」使用行為,,受本合約之條款所拘束,而不受 NOTICES 檔中可能包含之任何條款所拘束。本合約所包含
之條款限由 IBM 提供,而非由任何其他方提供。未來之程式更新及修正套件可能包含額外之「排除元件」,若有該等額外「排除元
件」及相關通知與資訊,將列於另一份檢附於本程式更新或修正套件之 NOTICES 檔內。
下列為「排除元件」:
JavaPOS Device Controls Version 1.9
JCL Version 2.2.0
Log4J Version 1.2.8
Xerces Version 2.0.1
javax.usb Version 1.0.1
XML4C Version 5.4.6
特定運作環境
如果本程式有檢附文件,則在程式所檢附文件(如 Readme 檔)或在 IBM 所公佈的其他資訊(如通知信函)中,可找到程
式規格及指定的作業環境資訊。
程式特別條款
授權之授予
A. 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IBM) 授予 貴客戶使用 IBM Java for Retail Point
of Sale(「本軟體」)之權利。
本軟體有著作權與授權(不得銷售)。IBM 並未將本軟體所有權轉讓予 貴客戶。
除本授權合約所授予 貴客戶之權利外, 貴客戶未取得其他任何權利。
B. 依本授權規定, 貴客戶得:
1. 同時於一或多部機器上使用本軟體,以開發及測試為結合本軟體一併操作並增添本軟體之重大價值而設計之軟體應用程式(「第三
人軟體應用程式」);
2. 基於 貴客戶企業內部使用或備份之目的複製本軟體,惟 貴客戶應於每一複本或局部複本上複製原著作權標示及其他所有權
標記。
3. 修改範例目錄中之範例程式碼;及
4. 以目的碼格式散布本軟體,但僅得整合於 貴客戶之第三人軟體應用程式,惟 貴客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a) 不得聲明以表示或默示 貴客戶之應用程式已取得 IBM 之認證或背書,或其效能已取得 IBM 之保證;
b) 保證 貴客戶對第三人軟體應用程式所含著作物擁有充分之權利;
c) 對於任何違反或被指稱違反 貴客戶在本合約及前述保證中之任何義務而導致或衍生之任何求償、責任、損害、費用、成本及判
決, 貴客戶應為 IBM(包括 IBM 子公司及經銷商)提出抗辯、保障 IBM 不因此而蒙受損害,並賠償 IBM 各項所
需費用(包括律師費);及
d) 不得將本軟體或第三人軟體應用程式複製或散布予未獲得本軟體使用授權之任何人。
C. 依本授權規定, 貴客戶不得:
1. 對本軟體進行再授權、租賃或讓與,惟前項另有明文規定者不在此限;
2. 修改本軟體,惟前項另有明文規定者不在此限;及
3. 試圖對本軟體進行逆向編纂、逆向組合或轉換,惟適用法律特別禁止本項限制者不在此限。
D. 除前項另有明文規定外,IBM 未就智慧財產權依禁反言或其他原則授予任何其他明示或默示之授權。
一般條款
A. IBM 保留隨時更改本軟體價格、特性、規格、作用、功能、授權條款、發行日期、上市或其他性質之權利。
B. IBM 無義務就本軟體提供服務、瑕疵更正或任何維護。且 IBM 無義務提供軟體之更新或加強功能,縱使目前或未來有該
等更新或加強功能時亦同。
C. 貴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合約。若 貴客戶未能遵守本授權合約之任一條款,IBM 得終止本授權。依前項規定終止合約時,
貴客戶應銷毀 貴客戶之一切本軟體複本。
D. 貴客戶應負責支付本授權所生一切稅捐。
E. 貴客戶不得銷售、轉讓、讓與或轉包本授權合約所訂 貴客戶之任何權利或義務。任何違規之意圖均為無效。
I. 政府機關之使用、複製或揭露行為,應受與 IBM 訂立之 GSA ADP 計劃合約拘束。
IBM 係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IBM) 之註冊商標。
Java 和所有以 Java 為基礎的商標和標誌是 Sun Microsystems, Inc. 在美國及其他國家/地區
的商標或註冊商標。
本程式僅得用於下列 IBM 硬體:
SurePOS 700 Series、SurePOS 500 Series、SurePOS 300 Series、
SureOne、Anyplace Kiosk、IBM 4694、IBM 4674、IBM Kiosk、IBM Personal
Shopping Assistant
D/N: L-KKOI-6SJMU3
P/N: L-KKOI-6SJMU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