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貴客戶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係代表他人、其他公司或其
他法律實體同意此等條款,則 貴客戶保證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該他人、該公司或該法律實體受此等條款拘束。若 貴客戶
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且
- 將本「程式」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請與提供本「程
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
"IBM" 係指美商萬國商業機器公司或其子公司。
「授權手冊」係指內含某「程式」特定資訊之文件。本「程式」之「授權手冊」可於 http://www.ibm.
com/software/sla/ 網站取得。本「授權手冊」亦可能位於本「程式」某目錄之檔案內,以使用系統指令方式便可找到,此外,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
「程式」。
「程式」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包括:1) 機器可閱讀指令與資料;2) 元件;3) 聲/影部分(如圖像、文稿、錄
音、或照片等);4) 相關授權著作物;以及 5) 相關授權文件。
貴客戶應保留「程式」之「權利證明書」,以證明其係經合法授權使用「程式」特定層級。該層級係依處理器或使用者之數目認定
之。 貴客戶若要求提供程式昇級優惠價格或其他促銷優惠時,應出示該「權利證明書」。若 IBM 未提供「權利證明書」予 貴客戶,
則 IBM 得接受提供「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指 IBM 或其轉銷商)所提供之原有已付款銷貨收據或其他銷貨紀錄,惟
該收據或紀錄需指明「程式」名稱與所得使用層級。
「貴客戶」係指單一個人或單一法律實體。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第二部分:各國專有條款、「授權手冊」以及「權利證明書」 ,為有關 貴客戶使用本「程式」的
完整合約,且取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及「授權手冊」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
若本合約之條款與「IBM 國際 Passport Advantage 合約」有牴觸,則依後者合約條款之規定。
1. 權利
授權條款
IBM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
IBM 就 貴客戶合法取得之本「程式」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
貴客戶得 1) 依「權利證明書」所載使用層級使用本「程式」,及 2) 製作及安裝多份複本(包括備份),以支援該使用目的。
本授權之條款適用於 貴客戶所製作之每一份拷貝。 貴客戶複製本「程式」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
「程式」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
如本「程式」是昇級版程式,則 貴客戶於安裝該昇級版後不得再使用昇級前之「程式」,亦不得將昇級前之「程式」轉讓予他人使
用。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藉由本地或遠端存取),均業經 貴客戶授權,並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
若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IBM 得終止對 貴客戶之授權。若 IBM 終止授權, 貴客戶需銷毀本「程式」之所有複本
與其「權利證明書」。
退款保證
若 貴客戶因故不滿意本「程式」,且 貴客戶為原始被授權人,則 貴客戶得索回原已付款項,惟 貴客戶需於發票日三十天
內將本「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退還提供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 貴客戶得與提供本「程
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原付款項。
程式轉讓
只有在第三人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貴客戶始得轉讓本「程式」及授權之相關權利義務。 貴客戶轉讓本「程式」之同時,亦應交付
一份本合約之拷貝,包括本「程式」之「權利證明書」。轉讓後, 貴客戶即不得繼續使用本「程式」。
2. 費用
「程式」授權應付金額係一次收足之費用。
一次收足之費用係基以「權利證明書」所載明之可使用層級而定。
IBM 將不退還 貴客戶之應付或已付費用,但本合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若 貴客戶欲增加使用層級,請通知 IBM 或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並支付相關費用。若政府針對本「程式」收取稅捐(不包
括 IBM 之營利所得稅), 貴客戶同意支付指定之稅捐費用或提供免繳證明文件。自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日起所生個人財產
稅,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3. 無保證聲明
除法律規定不得排除的保證外,IBM 不附具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包含且不限於任何相關技術支援之未侵害他人權利之保證、或可
商用性及符合特定效用等之默示保證。
該項排除亦適用於任何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
非 IBM 之「程式」製造商、供應商或發行人可能提供其本身的保證事項。
除非 IBM 另行指定,否則 IBM 不提供任何技術支援。
4. 賠償限制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
(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
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此賠償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
此賠償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償責任上限。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
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亦同:
1.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2. 附帶雜項支出、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或其他衍生之經濟損害;或
3. 利潤、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節餘等項之損失。
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則本排除或限制條款不適用之。
5. 一般條款
1.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2. 縱使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律效力。
3. 貴客戶同意遵守所有進出口相關法令規章。
4. 貴客戶同意 IBM 得於執行業務時儲存及使用 貴客戶之聯絡資訊,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
5. 此等資訊之處理與使用應與雙方業務關係相關,並得將其提供予 IBM 之承包商、事業夥伴及受讓人,以便用於符合其共同企
業活動之用途,包括與 貴客戶進行聯絡(例如:做為處理訂單、促銷及市場調查之目的)。
6.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貴
我雙方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7.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IBM 亦概不負責,但以上
「賠償限制」一節所容許者(IBM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不在此限。
6.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
準據法
貴客戶與 IBM 雙方均同意以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目的所衍生或有關
於 貴客戶與 IBM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與義務;且無反對原則之適用。
與國際貨品銷售契約相關之聯合國慣例不適用於本合約。
管轄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
沒有適用的各國專有條款。
Z125-5589-03 (11/2002)
授權手冊
除 國際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 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IBM(R) 32-bit Runtime Environment for Linux(R) on Intel
(R) architecture, Java(TM) 2 Technology Edition, Version 1.4.1
程式編號:5648-C98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1
條款說明: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
"1" 本「程式」得儲存於主要機器及另一部機器中,惟不得於該兩部機器上同時使用。
"2" 未支付額外的授權費用前, 貴客戶不得複製或使用本「程式」於其他電腦上。
特定運作環境
如果本程式有檢附文件,則在程式所檢附文件(如 Readme 檔)或在 IBM 所公佈的其他資訊(如通知信函)中,可找到程
式規格及指定的作業環境資訊。
程式特別條款
1. 定義
於此等程式特別條款中,下列條款作以下解譯:
「供應項目」係指任何所開發之產品,為 貴客戶對客戶之部分交付項目,其內含之檔案與模組係列於或包括於下文 3. 所列出之
目錄或子目錄中。
「程式標題」指本授權資訊章節/文件上文所指定之程式名稱。
「出版品」指「供應項目」相關之任何新聞稿、廣告或行銷資料、產品說明文件等資料。
2. 一般
「不保證程式之國際授權合約」與本授權資訊之條款有衝突者,依本授權資訊之條款規定。
本程式免費提供予 貴客戶使用。
本程式由在本程式檢附的 Readme 檔所指定的作業系統中執行的二進位碼組成。
3. 商標和著作權: 貴客戶的責任
a) 貴客戶不得修改、刪除、藏匿或模糊任何本「程式碼」所顯示或包含於本程式內的著作權、商標或其他法律標示(不論是否來自
IBM 或其他第三人)。
b) 貴客戶應將書面著作權與其他法律注意事項(包括美國政府使用者的注意事項)併入「供應項目」中與其套裝物件中,以保護
IBM 及其供應商的智慧財產權。
c) 貴客戶應認定 IBM 與 Sun 對各自商標及附於其上之商譽(包括因使用所產生之商譽)的所有權及權利。 貴客戶不
得使用或嘗試註冊任何與 IBM 或 Sun 註冊商標類似,且易混淆之註冊商標。
d) 在所有 貴客戶「供應項目」的印刷品與包裝中, 貴客戶應納入「程式標題」以指明本程式包含於「供應項目」中,並確保
「程式標題」符合下列各項:
- 在出版品中, 貴客戶自己的公司名稱或「軟體產品」的商標應較「程式標題」顯著,但該「程式標題」仍須能引起客戶的注意;
且
- 任何構成程式標題的一部分之 IBM 商標應標示為「IBM Corporation 的商標」,任何構成程式標題的一部分
之 Sun 商標應標示為「Sun Microsystems Inc. 的商標」。該類標示應至少與 貴客戶註冊商標的標示一樣
明顯。
e) 在未取得書面許可之前, 貴客戶不得使用 "Xerces"、"Xalan" 和 "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 等名稱背書或促銷衍生自本程式之任何產品。欲取得書面許可,請聯絡 apache@apache.org。
f) 在未取得 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 書面許可之前, 貴客戶不得宣稱任何供應項目係衍生
自本程式 "Apache",供應項目名稱中亦不得出現 "Apache" 一字。
4. IBM 公開授權碼
本程式及其未來更新版和修訂程式可能含有依 IBM 公開授權而提供給 貴客戶的某些元件。對於每項這類元件,IBM 會於本
程式之 "README" 檔(或修訂程式包含更新檔所檢附的更新 "README" 檔)或這類 "README" 檔(應含有
相關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資訊)所提及的檔案中指出該元件,或該元件本身包含或檢附其授權合約(如在安裝或啟動此等元件之
時提供,或檢附於此等元件標題為 "README"、"COPYING"、"LICENSE" 或類似標籤之檔案中,或在本程式有
書面文件時併入此書面文件)。貴客戶所用此等元件倘含有或檢附有 IBM 公開授權合約,或 IBM 於上述其中一個
"README" 檔(或 "README" 檔內提及之檔案)中有指明其授權合約, 貴客戶必須遵循 IBM 公開授權合約之條款,而非本合
約。在初次安裝此等元件(因而得以存取適用之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及資訊)之後,倘 貴客戶使用或沒有解除安裝此等元件,即表示
貴客戶認可及同意所有此等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和資訊,其中包括只有英文版本者。 貴客戶同意檢閱本程式更新檔及修訂程式包檢附之
任何更新的 "README" 檔。一般公開授權條款可於線上檢視,URL 如下:http://oss.software.
ibm.com/developerworks/opensource/license10.html。
5. 一般公開授權碼
本程式及其未來更新版和修訂程式可能含有依一般公開授權而提供給 貴客戶的某些元件。對於每項這類元件,IBM 會於本程式
之 "README" 檔(或修訂程式包含更新檔所檢附的更新 "README" 檔)或這類 "README" 檔(應含有相關授
權合約、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資訊)所提及的檔案中指出該元件,或該元件本身包含或檢附其授權合約(如在安裝或啟動此等元件之時提供
,或檢附於此等元件標題為 "README"、"COPYING"、"LICENSE" 或類似標籤之檔案中,或在本程式有書面文
件時併入此書面文件)。 貴客戶所用此等元件倘含有或檢附有一般公開授權合約,或 IBM 於上述其中一個 "README"
檔(或 "README" 檔內提及之檔案)中有指明其授權合約, 貴客戶必須遵循一般公開授權合約之條款,而非本合約。在初次
安裝此等元件(因而得以存取適用之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及資訊)之後,倘 貴客戶使用或沒有解除安裝此等元件,即表示 貴客戶認
可及同意所有此等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和資訊,其中包括只有英文版本者。 貴客戶同意檢閱本程式更新檔及修訂程式包檢附之任何更新
的 "README" 檔。一般公開授權條款可線上檢視,URL 如下:http://www.opensource.
org/licenses/cpl.html。
6. 第三人程式碼
本程式含有,本程式的未來更新版和修訂程式含有某些第三人元件,該元件係依與本合約提供之條款提供,或應由 IBM 提供予
貴客戶特定注意事項及資訊。對於每項這類第三人元件,IBM 會於本程式之 "README" 檔(或修訂程式包含更新檔所檢附的
更新 "README" 檔)或這類 "README" 檔(應含有相關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資訊)所提及的檔案中指出該
元件,或該第三人元件本身包含或檢附其授權合約(如在安裝或啟動此等元件之時提供,或檢附於此等元件標題為 "README"、
"COPYING"、"LICENSE" 或類似標籤之檔案中,或在本程式有書面文件時併入此書面文件)。 貴客戶所用第三人元件倘含有或檢附有授
權合約,或 IBM 於上述其中一個 "README" 檔(或 "README" 檔內提及之檔案) 中有指明其授權合約,
貴客戶必須遵循該等授權合約之條款,而非本「合約」。在初次安裝此等第三人元件(因而得以存取適用之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及資訊)之
後,倘 貴客戶使用或沒有解除安裝此等第三人元件,即表示 貴客戶認可及同意所有此等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和資訊,包括僅以英文
版本提供者。 貴客戶同意檢閱本程式更新檔及修訂程式包檢附之任何更新的 "README" 檔。
7. 排除
縱使 貴客戶與 IBM 間有任何其他合約條款,下列條款均適用於上述 4、5、6 各條款所適用的本程式任何元件:
a) 所有此等元件係依「現狀」提供;
b) 在任何不得排除之法定保證之下,IBM 排除所有明示與默示之保證與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無侵權行為或干擾之保證,及可商用
性與符合特殊目的之默示保證與條款;
c) 凡與任何此等元件相關之任何索賠主張,IBM 均不對 貴客戶負任何義務或賠償責任;
d) 凡與此等元件相關之任何直接損害、間接損害、附帶損害、特殊懲戒性損害、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IBM 概不負責。
8. 基準測試
貴客戶於符合下列條件時得將本程式或其子元件的任何基準測試結果揭示給任何第三人,即: 貴客戶 (a) 須公開揭示基準測試
所使用之全部方法(如:軟硬體設定、安裝程序及配置檔);(b) 必須在本程式指定之作業環境中,使用 IBM 所提供之適用於本
程式的最新版更新程式、修補程式及修訂程式,以執行本程式之基準測試;(c) 需遵循本程式文件與 IBM 之本程式支援網站所提
供之任何及所有關於效能調整及「最佳作法」之指示。 倘 貴客戶公開本程式之任何基準測試結果,則 IBM 亦有權公開與 貴
客戶產品相關之基準測試結果;即使 貴客戶與 IBM 間的任何合約內另有相反的約定者亦然。惟 IBM 於測試 貴客戶產品
時亦應遵守上列 (a)、(b)、(c) 等三項基本要求。
9. 權利證明書
本「授權合約」構成 貴客戶之「權利證明書」。
D/N: L-KSMH-5LGCML
P/N: L-KSMH-5LGC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