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貴客戶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係代表他人、其他公司或其 他法律實體同意此等條款,則 貴客戶保證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該他人、該公司或該法律實體受此等條款拘束。若 貴客戶 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且

- 將本「程式」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請與提供本「程 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

"IBM" 係指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或其子公司。

「授權手冊」係指內含某「程式」特定資訊之文件。本「程式」之「授權手冊」可於 http://www.ibm. com/software/sla/ 網站取得。本「授權手冊」亦可能位於本「程式」某目錄之檔案內,以使用系統指令方式便可找到,此外,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 「程式」。

「程式」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包括:1) 機器可閱讀指令與資料;2) 元件;3) 聲/影部分(如圖像、文稿、錄 音、或照片等);4) 相關授權著作物;以及 5) 相關授權文件。

貴客戶應保留「程式」之「權利證明書」,以證明其係經合法授權使用「程式」特定層級。該層級係依處理器或使用者之數目認定 之。 貴客戶若要求提供保固服務或程式昇級優惠價格或其他促銷優惠時,應出示該「權利證明書」。若 IBM 未提供「權利證明書」 予 貴客戶,則 IBM 得接受提供「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指 IBM 或其轉銷商)所提供之原有已付款銷貨收據或其他 銷貨紀錄,惟該收據或紀錄需指明「程式」名稱與所得使用層級。

「貴客戶」係指單一個人或單一法律實體。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第二部分:各國專有條款、「授權手冊」以及「權利證明書」 ,為有關 貴客戶使用本「程式」的 完整合約,且取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及「授權手冊」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 若本合約之條款與「IBM 國際 Passport Advantage 合約」有牴觸,則依後者合約條款之規定。

1. 權利

授權條款

IBM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

IBM 就 貴客戶合法取得之本「程式」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

貴客戶得 1) 依「權利證明書」所載使用層級使用本「程式」,及 2) 製作及安裝多份複本(包括備份),以支援該使用目的。 本授權之條款適用於 貴客戶所製作之每一份拷貝。 貴客戶複製本「程式」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 「程式」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

如本「程式」是昇級版程式,則 貴客戶於安裝該昇級版後不得再使用昇級前之「程式」,亦不得將昇級前之「程式」轉讓予他人使 用。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藉由本地或遠端存取),均業經 貴客戶授權,並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

若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IBM 得終止對 貴客戶之授權。若 IBM 終止授權, 貴客戶需銷毀本「程式」之所有複本 與其「權利證明書」。

退款保證

若 貴客戶因故不滿意本「程式」,且 貴客戶為原始被授權人,則 貴客戶得索回原已付款項,惟 貴客戶需於發票日三十天 內將本「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退還提供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 貴客戶得與提供本「程 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已付款項。

程式轉讓

只有在第三人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貴客戶始得轉讓本「程式」及授權之相關權利義務。 貴客戶轉讓本「程式」之同時,亦應交付 一份本合約之拷貝,包括本「程式」之「權利證明書」。轉讓後, 貴客戶即不得繼續使用本「程式」。

2. 費用

「程式」授權應付金額係一次收足之費用。

一次收足之費用係基以「權利證明書」所載明之可使用層級而定。IBM 將不退還 貴客戶之應付或已付費用,但本合約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若 貴客戶欲增加使用層級,請通知 IBM 或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並支付相關費用。

若政府針對本「程式」收取稅捐(不包括 IBM 之營利所得稅), 貴客戶同意支付指定之稅捐費用或提供免繳證明文件。自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日起所生個人財產稅,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3. 有限保證

IBM 保證當本「程式」在特定運作環境下,符合其規格。此項保證僅適用於本「程式」未經修改之部分。IBM 不保證本「程式」 絕不中斷或全無錯誤或 IBM 將更正所有錯誤。使用本「程式」所生之結果,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IBM 提供存取權予 貴客戶,使 貴客戶得以存取內含下列項目相關資訊之 IBM 資料庫,且不另收任何費用:本「程式」 之已知瑕疵、瑕疵更正、限制及略過。請查閱 IBM Software Support Guide,以取得進一步資訊,其網址如 下:http://www.ibm.com/software/support。自原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之日起算,IBM 至 少會保留此資訊一年(「保證期間」)。

於保證期間內,倘本「程式」之功能無法符合其規格,且所生問題無法藉由 IBM 資料庫所提供之資訊獲得解決, 貴客戶得將本 「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以取回原付款項。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 貴客戶得 與提供本「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原付款項。

本條保證是 貴客戶的僅有保證且取代其他一切明示或默示之保證 (包括但不限於可售性及符合特定效用之保證)。倘法律規定不得 排除明示或默示之保證,上述除外條款則不適用,惟該默示之保證僅於保證期間內有效。

此等保證事項賦予 貴客戶如上所述的特定法定權利,此外, 貴客戶亦可能享有其他權利,視所適用之準據法規定而定。

4. 賠償限制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 (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 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此賠償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此賠償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 償責任上限。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 亦同:

1.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2. 附帶雜項支出、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或其他衍生之經濟損害;或

3. 利潤、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節餘等項之損失。

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則本排除或限制條款不適用之。

5. 一般條款

1.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2. 縱使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律效力。

3. 貴客戶同意遵守所有進出口相關法令規章。

4. 貴客戶同意 IBM 得於執行業務時儲存及使用 貴客戶之聯絡資訊,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此等資訊之處理 與使用應與雙方業務關係相關,並得將其提供予 IBM 之承包商、事業夥伴及受讓人,以便用於符合其共同企業活動之用途,包括 與 貴客戶進行聯絡(例如:做為處理訂單、促銷及市場調查之目的)。

5.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6. 貴我雙方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7.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IBM 亦概不負責,但以上 「賠償限制」一節所容許者(IBM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不在此限。

6.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

準據法

貴客戶與 IBM 雙方均同意以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目的所衍生或有關 於 貴客戶與 IBM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與義務;且無反對原則之適用。

與國際貨品銷售契約相關之聯合國慣例不適用於本合約。

管轄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

台灣:有限保證(第三節):最後一段刪除。

Z125-3301-12 (11/2002)

授權手冊

除 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IBM Rational Software Programs
程式編號:N/A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1

條款說明: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
"1" 本「程式」得儲存於主要機器及另一部機器中,惟不得於該兩部機器上同時使用。
"2" 未支付額外的授權費用前, 貴客戶不得複製或使用本「程式」於其他電腦上。

特定運作環境

如果本程式有檢附文件,則在程式所檢附文件(如 Readme 檔)或在 IBM 所公佈的其他資訊(如通知信函)中,可找到程 式規格及指定的作業環境資訊。

排除元件

縱使 貴客戶與 IBM 或與 IBM 相關之公司或關係企業(以下統稱 IBM)或與提供 IBM 產品任何第三人(「第三 人」)簽訂之其他合約中另有規定,下列條款仍適用於所有「排除元件」:(a) 所有「排除元件」均以「現狀」提供;(b) IBM 與 第三人不提供任何明示及默示之保證與條件,其中包括且不限於無侵權行為或干擾之保證、以及可商用性與符合特殊目之之默示保證與條件 ;(c) 凡與「排除元件」相關之任何要求,IBM 與第三人均不對 貴客戶負責或賠償;(d) 凡與「排除元件」相關之任何直 接、間接、附帶、特殊、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IBM 與第三人概不負責。

下列為「排除元件」:
1. Refer to "Legal Readme" file, "Excluded Components" section.

第三人程式碼

本程式及本程式未來更新版與修訂程式含有某些第三人元件,該元件係依與本合約提供之條款提供,或應由 IBM 或由提供 IBM 產品之第三人(「第三人」)提供予 貴客戶特定注意事項及資訊。對於每項此類第三人元件,IBM 或第三人會於 "README" 檔(或修訂程式包含更新檔所檢附之更新 "README" 檔)或此類 "README" 檔(應含有相關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及 其他相關資訊)所提及之檔案中指出該第三人元件,或該第三人元件本身包含或檢附其授權合約(如在安裝或啟動此等元件之時提供,或檢 附於此等元件標題為 "README"、"COPYING"、"LICENSE" 或類似標籤之檔案中,或在本程式有書面文件時併 入此書面文件)。 貴客戶所用第三人元件倘含有或檢附有授權合約,或者, IBM 或第三人於上述其中一個 "README" 檔(或 "README" 檔內提及之檔案)中有指明其授權合約, 貴客戶必須遵循該等授權合約之條款,而非本「合約」。在初次 安裝此等第三人元件(因而得以存取適用之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及資訊)之後,倘 貴客戶使用或沒有解除安裝此等第三人元件,即表 示 貴客戶認可及同意所有此等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和資訊,包括僅以英文版本提供者。 貴客戶同意檢閱本程式更新檔及修訂程式包檢附 之任何更新的 "README" 檔。

本程式包含下列第三人元件:
1. Refer to "Legal Readme" file, "Third Party Components" section.

程式特別條款

授權類型 - 浮動型使用授權

貴客戶得使用本程式(包括將本程式安裝於多重伺服器上),惟需透過授權伺服器,始得使用本程式,且並行使用者總數不得逾 貴客 戶所取得之本程式浮動型使用授權總數。

授權類型 - 授權使用授權

就以任何方式存取本程式之每一個別使用者應取得授權使用授權。每一份授權使用授權僅授權一位特定使用者使用本程式,且僅限於就長 期置換之人員重新指定授權使用授權。依授權使用授權規定授權之程式,得安裝於單一電腦上,並供多位使用者存取,惟應先為每一個別使 用者取得授權使用授權。此外,亦得於伺服器上安裝及使用本程式,惟應先為存取本程式之每一個別使用者另行取得授權使用授權。

IBM Rational Suite 與多重程式軟體組

各程式得作為 IBM Rational Suite 或多重程式軟體組之一部分而予以授權。組成該套件或軟體組之各程式,不得 同時供不同使用者使用,且每次僅得供一位使用者使用。就屬於 IBM Rational Suite 一部分之每一個別程式,其授 權應依 IBM Rational Suite 一切授權內容之規定。若任一該等程式有附隨第三人軟體之情形,則該第三人軟體需附 隨於本程式,且需搭配本程式,始得使用之。

IBM Rational ClearCase Runtime 元件

若程式為 IBM Rational ClearCase, 貴客戶不得製作任何軟體程式,以鏈結、內嵌第三人授權予 IBM 之程式 Runtime 元件,亦不得直接對該等元件執行函數呼叫。

IBM Rational Test RealTime

若程式為 IBM Rational Test RealTime,依授權規定,該程式僅供內部使用;不得再散布該程式之任何部 分。該程式內含某些程式庫、Script、公用程式或附加程式, 貴客戶得利用該等程式庫、Script、公用程式或附加程式撰寫 或修改可執行碼。但 貴客戶不得散布基於該等 Runtime 元件製作之可執行碼。

IBM Rational Unified Process

若程式為 IBM Rational Unified Process,該程式係依授權使用授權(含附加限制)之規定提供。除上 述授權使用授權條款外, 貴客戶需就遵循 IBM Rational Unified Process 專案之每一成員另外取得 授權使用授權。 貴客戶僅得因內部商業目的而製作本程式之衍生著作物,而製作及/或利用該等衍生著作物之每一個別使用者應擁有一 份有效之本程式之授權使用者授權。未經 IBM 事前書面同意,亦不得將該等衍生著作物散布予任何第三人。

Runtime 元件之再散布

下列程式可能內含某些設計做為 貴客戶應用程式之一部分而再散布之檔案或模組,如 Runtime 程式庫、Script、公 用程式或附加程式(「Runtime 元件」)。除該等檔案或模組受本授權合約所提供之其他授權規定拘束外, 貴客戶所開發之應 用程式著係依附於該等檔案或模組,則 貴客戶得散布該等 Runtime 元件,惟需符合下列條件:(1) 該等 Runtime 元件需採目的碼格式;(2) 再散布該等 Runtime 元件時,該等 Runtime 元件應做為 貴客戶應用程式之一部 分,不得以獨立程式碼而再散布;(3) 貴客戶應就 貴客戶應用程式之使用或散布所致第三人之任何索賠主張,為 IBM 承擔賠 償責任;及 (4) 貴客戶不得使用與 Runtime 元件相同之路徑名稱。未經 IBM 事先同意, 貴客戶不得使用 IBM 之名稱或商標以行銷 貴客戶之應用程式。IBM 以「現狀」提供此等 Runtime 元件之複本,亦即, 貴客戶需自行負 責 貴客戶應用程式之一切技術協助。於 貴客戶與收受人所訂授權合約中, 貴客戶應告知收受人下列事項:1) 不得將此等 Runtime 元件用於啟用該應用程式以外之用途;2) 不得複製此等 Runtime 元件(但用於備份者不在此限);3) 不得再散布; 或 4) 不得逆向組合、逆向編纂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此等 Runtime 元件。若 貴客戶之應用程式內含一份此等 Runtime 元件,則應依下列規定標示該應用程式:「本應用程式內含 [程式名稱] 之 Runtime 模組 (c) 著作權歸 IBM Corporation 所有 1987, 2003 並保留所有權利。」

此外,下列程式亦可能內含以原始碼格式提供之檔案或模組,此等檔案或模組係標示為限以程式碼範例使用或提供之檔案或模組(「限制 檔案」)。除非此等檔案或模組遵循本授權合約所提供之其他授權, 貴客戶得於內部使用該等限制檔案,惟僅限於將其用於解決本程式 使用上之相關問題、修改本程式,或製作 貴客戶之應用程式中欲併入之可執行檔。 貴客戶不得重製或再散布該等限制檔案本 身。 貴客戶得利用基於該等限制檔案製作之可執行碼重製及散布 貴客戶之應用程式,惟該可執行碼不得構成 貴客戶應用程式之主要價 值部分。

IBM Rational Ada Developer
IBM Rational Ada Developer Enterprise Edition
IBM Rational Ada Developer Interface for AXI
IBM Rational Ada Embedded Developer*
IBM Rational Ada Embedded Developer Enterprise Edition*
IBM Rational Rose Technical Developer
IBM Rational Suite for Technical Developers
IBM Rational Rapid Developer
IBM Rational PurifyPlus for Windows 或 UNIX
IBM Rational PurifyPlus Enterprise Edition

IBM Rational Ada Embedded Developer 與 IBM Rational Ada Embedded Developer Enterprise Edition 程式內含某些鏈結至 貴客戶應用程式之 Runtime 元件 (即 Apex Embedded Ada Runtime System)。 貴客戶得就取得之每一份本程式授權,於內部使用該 等 Runtime 元件,此外, 貴客戶僅得製作及散布一份該等元件,且僅得採用目的碼格式。若欲額外散布內含該等 Runtime 元件之 貴客戶應用程式, 貴客戶需就每一份已銷售、移轉或使用之 貴客戶應用程式支付額外費用取得再授權之權利。

Eclipse 元件

下列「排除元件」之子集係自 Eclipse.org 中取得:Eclipse Help System 3.0、Ant 1.6.1、SAX、DOM、Tomcat 4.1.30、MX4J、Lucine 1.3、Eclipse Rich Client Platform 3.0、Mozilla API 與 SWT 3.0(於此統稱「Eclipse 程式碼」)。於「Eclipse 程式碼」目 錄下之 "about.html" 檔(以下簡稱「關於檔案」)相關者中可獲得「Eclipse 程式碼」之通知及重要訊息,包括 取得原始碼之說明。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於 ECLIPSE HELP SYSTEM 3.0、ECLIPSE RICH CLIENT PLATFORM 3.0 與 SWT 3.0,包括其元件,即實際上由 ECLIPSE.ORG 本身所維護之專案(統稱「ECLIPSE 專 案」)。

該等 ECLIPSE 專案為 IBM 自 ECLIPSE.ORG 於一般公用授權合約 ("CPL") 之條款下所授權,該 等「ECLIPSE 專案」之捐助者(如 CPL 中之定義所示)已提供其捐助,此捐助係以「現狀」提供,不提供任何形式之明示、 默示或法定保證或條件,包括且不限於任何權利、可商用性、符合特殊目的及無侵權行為之默示保證或條件。在任何情形下,捐助者對任何 利潤損失、結餘損失、營業損失、資料損失或任何直接損害、間接損害、特殊損害、附隨損失或衍生性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 IBM 或捐助者已被告知此等損失或損害有可能發生時,亦同。IBM 程式授權合約或其他 IBM 使用者授權合約中與 ECLIPSE 專案相關但不同於 CPL 之任何條款,均由 IBM 獨自提供,而非由任何第三人(包括且不限於任何捐助者)提供。

縱使於「關於檔案」中有相反規定, 貴客戶對「Eclipse 程式碼」及「Eclipse 專案」之使用適用下列授權合約。

除非前述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對本目的碼之使用行為受本使用者授權合約之條款所規範,並受「排除元件」條款所拘束。

D/N: L-TPAD-65JPAK
P/N: L-TPAD-65JPAK